哪些申請事項當事人應交納費用?
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文件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》第十條規定,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,應當交納申請費:
?。ㄒ唬┥暾垐绦腥嗣穹ㄔ喊l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,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,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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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ㄎ澹┥暾埑蜂N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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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ㄆ撸┥暾埡J聫娭屏?、共同海損理算、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、海事債權登記、船舶優先權催告;
?。ò耍┥暾埑姓J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、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。
創建時間:2020-03-04 09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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