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不以次數定罪量刑
今日上午,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,發布了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解釋》),同時公布了三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。這部司法解釋將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。
人民公安報記者:我注意到第三條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,中間酌情從重處罰,第二條是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,我想問一下不久前召開的網絡謠言的是要明確的轉發次數,這次沒有明確數字,它是出于怎樣的考慮?在實際操作過程中,如何來認定多次,是由誰來認定?
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指出,《解釋》當中講的“多次”,和關于網絡犯罪的司法解釋轉發的次數不是一個概念。
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指出: 《解釋》第三條界定得很清楚,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構成犯罪。
注:
第二條 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“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”:
?。ㄒ唬┲率箼C場、車站、碼頭、商場、影劇院、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,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;
?。ǘ┯绊懞娇掌?、列車、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;
?。ㄈ┲率箛覚C關、學校、醫院、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、生產、經營、教學、科研等活動中斷的;
?。ㄋ模┰斐尚姓寤蛘呱鐓^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;
?。ㄎ澹┲率构?、武警、消防、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;
?。┢渌麌乐財_亂社會秩序的。
第三條 編造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,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:
?。ㄒ唬┲率购桨鄠浣祷蚍岛?;或者致使列車、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;
?。ǘ┒啻尉幵?、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;
?。ㄈ┰斐芍苯咏洕鷵p失二十萬元以上的;
?。ㄋ模┰斐舌l鎮、街道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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